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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陶行知研究会章程 |
作者: 发表日期:2002/11/04 15:19:13 浏览:17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吴江市陶行知研究会
第二条:吴江市陶行知研究会是吴江市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研究和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团结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实践陶行知的教育思想,探索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现代价值,加强师德建设,为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本学会在活动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第四条: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吴江市教育局,接受吴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会址暂设于教育局教科室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主席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及时掌握教育教学改革信息;
2、学习和宣传陶行知教育思想,开展学术研讨;
3、总结和推广陶行知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
4、指导我市各校学陶师陶活动;
5、接受上级陶研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兄弟地区陶研会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从事教育工作实践,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一事实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三)热心于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学习、宣传、实践与研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一个介绍或学陶组织的推荐;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经理事会批准,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学习、研究、评比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本会为江苏省和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教育行政部门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再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2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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